支票遺失辦理手續

 

一. 銀行電話掛失: 首先請立即向支票付款之銀行申報遺失(就是掛失),1付款人名稱2支票號碼3支票金額:請求勿予付款(就是止付),為爭取時間可先以電話向付款銀行掛失。

二再儘速到支票付款銀行:請帶貼相片之雙證件及印章到銀行: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票據遺失申報書」各三份: 1一份由銀行留存 2一份由銀行送交票據交換所(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四十七條),3一份交由止付人收執,但已被拒絕往來,縱有票據喪失,因委任關係已終止,毋須為止付之通知發票人受拒絕往來之宣告後,委任關係已不復存在,則付款人對於提示之票據均不再有付款之義務,故票據喪失後已毋須為止付之通知。                                    ※通知上付後五日內向支票付款之地方法院【申請止付公示催告】

 三.支票之付款銀行之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申請公示催告登記。

四.收款者支票遺失者,以付款人名義登刊報紙法院公示催告:依案號內容遺失作廢特此聲明.※為避免遺忘聲請在登報後,可以在行事曆上註明「某號支票可聲請除權判決」 所謂除權判決是指聲請法院判決持票人喪失票據權利。

 五.登刊報紙送交法院民事紀錄科:依法院案號由承辦書記官附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自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日起,經六個月以上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止付聲請人即得向法院(原為公示催告之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不過必須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三個月內聲請,提前聲請也可以(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五條) "買狀紙填寫狀紙"聲請公示催告應購買司法狀紙,並備副本(一家銀行一份副本,二家銀行二份副本)。(一張支票請副本三份留存:正本或副本一定要蓋有法院印章)。

六.法院文送交:1支票付款銀行(櫃台辦理)2支票之付款者(掛號通知): 止付通知後,止付人得於通知止付後五日內向支票付款地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法院收狀條附於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送交付款銀行,此為法定之程序,如不依規定辦理或逾五日方為辦理,其原為之止付通知將因之失效,付款銀行將恢復付款,如不為止付直接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法院亦應准予公示催告,惟不為止付通知,付款人不知其情而予付款,票據權利將受影響戶,於拒絕往來後,申請撤銷付款委託,付款銀行應不予受理。票據權利人應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請書,通知付款人票據喪失的情形,請求停止付款,並於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證明。

七.法院申請【除權判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所謂公示催告,係指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如不申報,就會產生失權的後果。票據權利人在申報權利時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可再向法院申請除權判決,使該票據無效,進而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 ※申請除權判決後,法院通知申請人到庭,應準時到庭(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九條),如遲誤庭期,可以聲請另行定期,但以一次為限,且須在遲誤時起二個月內申請。法院:一.支票之付款銀行之地方法院:申請(公示催告)遺失日起五天內完成 二.公示催告單:1送交銀行2 掛號寄支票付款者 三.登報後送到法院留存 四.法院申請除權判決登記【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申請】:因要有除權判決才有權利請求付款者應付帳款義務。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申請除權判決必須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申請,倘若遲誤了此三個月期間聲請除權判決,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補救之辦法,是將原公示催告裁定再登報,俟滿六個月之申報期間,再檢附第二次之登報聲請除權判決。

九、那些支票銀行不受理掛失止付辦理呢?一、兌付之支票。二、已付支票。(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八一八號解釋)三、已撤銷付款委託之支票。四、發票人已死亡之支票。五、發票人無存款,又未經允許墊借之支票。六、支票人已被銀行列為拒絕往來。但如付款手續沒有申請,讓別人領取支票時没有權利要求付款者再付款. 支票被盜領取:向法院申訴:依領取支票者做追踪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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