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假規則
名 稱: |
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 94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 |
第一條 : |
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
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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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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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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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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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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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
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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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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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
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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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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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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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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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
第十條 : |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
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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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
雇主或勞工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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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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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N003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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