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工作時數限制
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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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依 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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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以入坑口時起至出坑口時止為工作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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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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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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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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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
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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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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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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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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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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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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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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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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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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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
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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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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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
未滿16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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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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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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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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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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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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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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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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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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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
勞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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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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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
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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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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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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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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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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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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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