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五大要素與會計科目基本觀念 >>

 

n         借方:資產增加、費用增加貸方:負債增加、資本增加、收入(收益)(淨值) 增加。     

中文英文字代表  

資產:A   負債 

:L   淨值:E      

 

 

 

n         資產(增加記入借方,減少記入貸方,抵銷科目反之)

(一)流動資產:

1、現金:可充為交易之媒介、具流通性之貨幣。現購、現銷等凡有現金收付之交易均須使用本科目。

2、零用金:留存於企業之庶務或出納人,俾供零星交易用之現金。

3、銀行存款:凡向銀行存、取現金或即期支票之收、付時用。

4、短期投資:凡為理財之目的而購入有公開市場、隨時準備出售之股票、公債、公司債等有價證券皆屬之。

5、應收票據:因賒銷商品等原因所收到之遠期(尚未到期)票據。

6、應收帳款:賒銷商時顧客所欠本店之貨款。(賒銷商品時用)

7、備抵呆帳: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中估計收不回來的部份。亦稱「備抵壞帳」,為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的抵銷科目。

8、應收租金:屬於本期應收而尚未收取之租金收入。

9、應收利息:屬於本期應收而尚未收取之利息收入。

10、應收佣金:屬於本期應收而尚未收取之佣金收入。

11、其他應收款:凡上列以外之應收款項皆屬之。(賒銷商品以止之財貨,買方所欠本店之價款,須以本科目入帳)

12、存貨:購入之商品其末盤點尚未出售之部份。(資本主投資商品時須借記本科目)

13、用品盤存:購入之「文具用品」期末盤點尚未耗用的部份。

14、預付貨款:本店為購入商品所預付給賣方之訂金。

15、預付租金:預先支付之租金或「租金支出」期末尚未過期部份。

16、預付保險費:預先支付之保險費或「保險費」期末尚未過期部份。

17、預付廣告費:預先支付之廣告費或「廣告費」期末尚未過期部份。

18、預付薪資:本店員工在發薪日前所預先借支之薪資。

19、預付稅捐:購入之印花稅票等,年底尚未耗用之部份。

20、進項稅額:購入商品等所支付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營業稅款。

21、應退稅額:依營業稅法規定政府應退給本店的營業稅款。

22、留抵稅額: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之餘額,可留抵下期應納稅額者。

(二)基金及長期投資:

23、長期投資:凡為營業之目的而購入擬長期持有之股票、公債、公司債等有價證券皆屬之。

24、基金:凡專款提撥以儲存現金俾供未來特定用途者,如償債基金、擴充廠房基金皆屬之。

(三)固定資產:

25、土地:供目前營業使用之土地及其改良成本。

26、建築物:供目前營業使用之房屋、倉庫等建築及其增改建成本。

27、機器設備:供目前營業使用或製造商品所使用之機器設備。

28、運輸設備:供目前營業使用之載貨。載人車輛等設備。

29、生財器具:供目前營業使用之桌、椅、櫃、冷氣機、電腦等設備。亦稱「辦公設備」。

30、雜項設備:供目前營業使用而不屬於上列之設備皆屬之。

31、累計折舊:為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之已消耗成本。本科目為固定資產之抵銷科目,每項固定資產應份別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土地除外)。

(四)無形資產:

32、商標權:係政府授予商標所有人,在特定期間內,得獨享其商標使用之權利。

33、專利權:係政府授予發明人,在特定期間內,得獨享該項發明,而排除他人仿造之權利。

34、著作權:係政府授予著作人在特定期間內,得獨享其著作出版、銷售之權利。

35、特許權:係政府授予企業經營某種業務或銷售某種產品之特殊權利。

36、租賃權益:由租賃而取得資產之長期使用權利,如電話裝機費等。

37、商譽:係企業出價所取得之「超額獲利能力」。(商譽之法定攤銷年限最短為五年)

38、開辦費:企業籌備期間所發生之費用性支出,且有未來之經濟效益者。(開辦費之法定攤銷年限最短為五年)

(五)其他資產:

39、代付款:代他人墊付之款項,如代付運費等皆屬之。

40、暫付款:凡因用途或金額尚未確定而暫時支付之款項皆屬之。

41、存出保證金:本店存放於他人作為保證或押金者皆屬之。

42、閒置資產:非供目前營業上使用之土地、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辦公設備等資產。

n         負債(增加記入貸方,減少記入借方,抵銷科目反之)

(一)流動負債:

1、銀行透支:在透支契約限額內,銀行暫時墊借予本店之款項。

2、短期借款:向銀行或他人借入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須清償之借款。

3、應付票據:因購入商品等原因所開予他人之遠期(尚未到期)票據。

4、應付帳款:購入商品時本店所欠賣方之貨款。

5、應付利息:本期應付而尚未支付之利息。

6、應付租金:本期應付而尚未支付之租金。

7、應付佣金:本期應付而尚未支付之佣金。

8、應付薪資:本期應付而尚未支付之薪資支出,亦稱「應付薪津」。

9、應付廣告費:本期應付而尚未支付之廣告費。

10、應付保險費:本期應付而尚未支付之保險費。

11、應付郵電費:本期應付而尚未支付之郵電費。

12、應付水電費:本期應付而尚未支付之水電費。

13、其他應付款:凡上列以外之應付款項皆屬之。(賒購商品以外之財貨,所欠賣方之價款,須以本科目入帳)

14、預收款項:為銷售商品而向顧客預收之訂金。

15、預收租金:預先收取之租金或「租金收入」期末尚未過期部份。

16、銷項稅額:出售商品時向顧客所收取之營業稅款。

17、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大於進項稅額之餘額,須向政府公庫繳納者。

18、應付所得稅:依據課稅所得計算之預計應納所得稅。

 

(二)長期負債:

1、長期借款:向銀行或他人借入一年以上或一營業週期以上之信用借款。

2、長期抵押借款:向銀行或他人借入一年以上或一營業週期以上之抵押借款。

(三)其他負債:

3、代收款:代他人收取之款項,如代扣所得稅、代扣保險費等。

4、暫收款:凡因用途或金額尚未確定而暫時收入之款項皆屬之。

5、存入保證金:凡他人存放於本店作為保證金或押金者皆屬之。

n         業主權益(增加記入貸方,減少記入借方,抵銷科目反之)

1、業主資本:獨資商店業主所投入之資本,亦稱「資本主投資」。業主以現金、建築物、商品或其他資產投資於商店時均須貸記本科目。

2、業主往來:業主對於所投入之資本的臨時性提取或存入,亦稱「資本主往來」。存入時貸記本科目;提取時借記本科目。

3、本期損益:會計年度結束經結帳後收入與費用的差額。如收入大於費用則本期損益記入「貸方」(即本期淨利);若收入小於費用則本期損益記入「借方」。(即本期淨損)

n     收入(增加記入貸方,減少記入借方,抵銷科目反之)

(一)營業收入:

1、銷貨:銷售商品之價款,亦稱「銷貨收入」。凡銷售商品時間(不論現銷商品或賒銷商品)均須貸記本科目。(業主提用商品以售價入帳者須貸記本科目)

2、銷貨退回:已售出之商品因故遭顧客退回之部份。(本科目為銷貨的抵銷科目)

3、銷貨折讓:銷售商品成交入帳後本店給予顧客之現金折扣或尾款之情讓。(本科目為銷貨的抵銷科目)

(二)營業外收入:

4、租金收入:將閒置房屋、土地或設備等資產出租予他人所獲得之收入。

5、利息收入:將資金存入銀行或貸予他人所獲得之孳息收入,亦稱「財務收入」。

6、出售資產收入:出售資產之售價高於所售資產帳面價值之差額部份。

7、佣金收入:凡為他人介紹買賣等仲介服務所獲得之報酬。

8、投資收入:凡出售證券盈餘、股利及債券之孳息收入等皆屬之。

9、現金盤盈:盤點庫存現金時,實際庫存現金數多於帳列現金數之差額,亦稱「現金短溢」。

10、其他收入:凡不屬於上列各項之收入皆屬之。

n         費用(增加記入借方,減少記入貸方,抵銷科目反之)

(一)銷貨成本:

1、進貨:購入商品之價款,亦稱「購貨」。凡購入商品時(不論現購商品或賒購商品)均須借記本科目。(業主提用商品以成本入帳者須貸記本科目)

2、進貨費用:因購入商品所附帶的費。如進貨運費、進貨保險費等

3、進貨退出:購入之商品因退還給賣方時須使用本科目。(本科目為進貨的抵銷科目)

4、進貨折讓:購入商品成交入帳後賣方給予本店之現金折扣或尾款之情讓。(本科目為進貨的抵銷科目)

(二)營業費用:

5、薪資支出:支付予本店員工之薪資,亦稱「薪工津貼」。

6、水電費:支付予自來水公司之水費及電力公司之電費。

7、郵電費:支付予郵局之郵、信封及電信局之電話費、電報費。

8、文具用品:購買文具紙張等辦公用品時用。亦稱「辦公用品」。

9、旅費:員工因公出差之膳宿、交通等費用。

10、交際費:宴請顧客或贈送顧客禮品等招待顧客之支出。

11、廣告費:與營業有關之登報等廣告費用。(以印有本店名稱及非賣品字樣之物品贈送顧客或他人亦屬廣告費)

12、保險費:本店各項資產或人員投保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用。

13、折舊:將固定資產之成本(土地除外)逐年攤銷之費用。

14、租金支出:向他人租用房屋、土地或設備等資產所支付之費用。

15、呆帳:因賒銷商品所產生之「應收帳款」或「應收票據」中無法收回之部份,亦稱「壞帳」。

16、銷貨費用:與銷售商品有關之費用,如銷貨運費、銷貨保險費等。

17、燃料費:支付汽油、媒炭、瓦斯等燃料之支出。

18、勞務費:付給向本店提供勞務之會計師、律師等之報酬。

19、修繕費:固定資產之維修保養、更換零件等支出。

20、書報雜誌:訂閱報紙、雜誌及購買書籍之支出。

21、職工福利:對員工舉辦慶生會節慰問金等之支出。

22、各項攤銷:「開辦費」及「無形資產」等逐年攤銷之費用。

23、雜項購置:依重要性原則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力凡購入之設備耐用年限不及兩年或金額在六萬元以下者,得以本費用類科目入帳,期末不須提折舊。(請注意勿將本科目名稱與資產類之「雜項設備」科目相混淆)

24、佣金支出:凡他人為本店介紹買賣等仲介服務,本店所付予之報酬。

25、稅捐:貼用之印花稅票及供本店營業用之固定資產所應由本店負擔之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等各項稅捐。(營業稅、所得稅除外)

26、捐贈:以金錢或物品贈予他人時用,亦稱「自由捐贈」。

27、其他費用:凡不屬於上列各項之零星費用。亦稱「雜費」。有線電視之裝機費、收視費等,應以本科目(或職工福利)入帳。

(三)營業外費用:

28、利息支出:因向銀行或他人融通資金所支付之孳息費用,亦稱「財務費用」。

29、出售資產損失:出售資產售低於其帳面價直之差額部份。

30、投資損失:凡出售證券之損失及其他投資、理財活動損失皆屬之。

31、現金盤損:盤點庫存現金時,實際庫存現金數少於帳列現金數之差額,亦稱「現金短溢」。(收到偽鈔時應以本科目或其他損失科目入帳)

32、災害損失:凡屬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所造成之損失皆屬之。

33、其他損失:凡不屬於上列各項之損失皆屬之。

(四)所得稅:

34、所得稅;本期應負擔之所得稅費用。

 

 

一、會計學之意義與功用

()將某一特定經濟個體發生之經濟活動,以有系統的方法記錄、分類、整理,並加以分析、解釋成為有用的資訊。

()會計之功用

      1.定期報導經濟個體的財務狀況及營業結果。

      2.嚴密財務管理,防止流弊之發生。

      3.供管理人員作為改進業務的主要參考。

      4.供投資人與債權人作為決定投資與貸款之參考。

      5.供企業主管人員作為管理及監督考核的依據。

      6.供稅損稽徵機關作為計算稅額的根據。

 

二、會計要素之形成

()一企業之經濟活動繁多,而產生了許多交易事項,而交易標的物為會計上不可或缺之要素,故稱之為會計要素。

()會計之基本方程式:資產=負債+業主權益

()企業有了營業活動產生了收入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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