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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照遺失損壞換發應備證件 :
- 1、車主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2、公司應繳驗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 車主印章(個人得簽名)。
- 新領牌照登記書(即車籍原始資料; 車籍登記臺北市之機車可免附)。
- 有效之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保險證(有效期間須滿三十日以上)。
- 毀損的舊行照〈遺失者免附〉。
- 繳清積欠的燃料費、牌照稅以及違規罰鍰,或攜帶結清之證明文件。
規費 :
- 汽車行照規費200元,拖車使用證規費 200元,機車行照規費150元。但機車行照有效日期在一個月內者,應同時徵收二年一期之燃料費。
注意事項 :
- 新領牌照登記書遺失者,同時辦理補發,請加附身分證影本,若車輛有設定動產擔保者請加附債權人同意證明文件。
- 逾行車執照指定檢驗日者請先驗車,檢驗時請向本處或北區分處辦理,但大貨車、大客車等大型車輛則請至北區分處檢驗。
- 若行照及車籍證件同時遺失申請補發者,不受理越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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