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醫療給付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及請領手續及注意事項及計算方式
一、 |
職災醫療給付請領資格 |
||||
|
|
||||
二、 |
職災醫療給付標準 |
||||
|
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勞工保險局核實給付,但申請費用高於其急診、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前3個月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特約醫學中心門診每人次、住院每人日平均費用標準者,其超過部分不予給付。另計算核退醫療費用時,有關外幣兌換匯率基準日,以申請日之該外幣平均兌換率計之。 |
||||
三、 |
職災醫療給付請領手續 |
||||
|
|
||||
四、 |
職災醫療給付注意事項 |
||||
|
|
||||
一、 |
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對象 |
|
|||
|
實際從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列25類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被保險人最近加保年資至勞保局受理申請日止,連續滿1年者,每年得申請本項檢查1次,即每次申請檢查時間應間隔1年。(檢查項目請見預防健檢之檢查對象及項目) |
|
|||
二、 |
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給付標準 |
|
|||
|
本項檢查之檢查費用由勞保局支付,被保險人只需繳交掛號費。 |
|
|||
三、 |
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申請手續 |
|
|||
|
1. |
本項檢查全年均可辦理,投保單位可視情況分批為所屬合於規定之被保險人申請檢查,惟與上次申請檢查時間應間隔1年。申請時應檢附文件如下: |
|
||
|
|
(1) |
媒體申請方式(申請人數在50人以上時,請以此方式申請,相關說明及格式下載請見預防健檢媒體申報格式下載):填具「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申請書」並檢附作業環境測定報告,及存有被保險人相關資料之磁碟片或光碟片。依法無須實施勞工作業環境測定者,應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或詳述勞工作業內容、場所、時間等資料。如係職業工會被保險人,,請加填「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經歷報告書(職業工會被保險人適用)」或「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經歷切結書(職業工會被保險人適用)」。 |
|
|
|
|
(2) |
紙本申請方式:填具「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申請書」並檢附「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申請名冊」及作業環境測定報告。依法無須實施勞工作業環境測定者,應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或詳述勞工作業內容、場所、時間等資料。如係職業工會被保險人,請加填「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經歷報告書(職業工會被保險人適用)」或「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經歷切結書(職業工會被保險人適用)」。 |
|
|
|
|
(3) |
網路申辦。需另行檢附作業環境測定報告,依法無須實施勞工作業環境測定者,應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或詳述勞工作業內容、場所、時間等資料。如係職業工會被保險人,請加填「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經歷報告書(職業工會被保險人適用)」或「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經歷切結書(職業工會被保險人適用)」。 |
|
|
|
2. |
勞保局受理申請書件經審查核定後,檢附「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指定醫院名冊」及符合受檢規定之被保險人每人1張「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證明單、紀錄表」及「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通知投保單位轉知被保險人於規定之3個月有效期間內前往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受檢。 |
|
||
|
3. |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請者,被保險人得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自行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申請書」逕向勞保局申請,經審查後辦理。如係職業工會被保險人,請加填「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經歷報告書(職業工會被保險人適用)」或「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經歷切結書(職業工會被保險人適用)」。 |
|
||
四、 |
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注意事項 |
|
|||
|
1. |
被保險人受檢前請參考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指定醫院名冊,選擇合適之醫療機構,並宜事先聯繫,以便指定醫療機構作業,順利受檢。 |
|
||
|
2. |
被保險人至指定醫療機構接受健康檢查時,應繳交健康檢查證明表單及繳驗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檢查費用由勞保局支付,被保險人只需繳交掛號費。 |
|
||
|
3. |
檢查結果由指定醫療機構於實施檢查後通知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勞保局。 |
|
||
|
4. |
投保單位為合於規定之被保險人申請實施本項健康檢查,檢查費用不在勞保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範圍。 |
|
||
|
5. |
事業單位參加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如該項檢查之醫療機構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衛生署指定之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或塵肺檢查醫療機構,檢查項目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2條或第13條規定,且檢查紀錄已提供事業單位依規定實施健康管理時,同意視為已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民國86年11月25日 函示)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