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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超過期限該如何處理?
行使支票的權利是有期限的限制,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崇志應於發票日起算一年內像發票人也就是志發行使支票的權利,至於背書人部分,應自做成拒絕證書起算四個月內,向背書人大明公司行使支票的權利。
正因為支票權利的行使有期限限制,如果崇志沒有在期限內行使權利,則該支票關係則因時效而消滅,也就是說,崇志無法以該支票向發票人志發以及背書人大明公司行使權利了。
應注意的是,不能主張票據權利,但是崇志與大明公司之間還是有買賣關係存在,崇志可以上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大明公司要回這筆貨款,只是崇志必須向法官說明他們之間的買賣契約關係並提出證據加以佐證,不能單憑一張支票就向大明公司要錢。但崇志對志發就無法主張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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