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給付
  給付項目:(給付業務簡介給付相關書表及範例)
    1普通事故保險: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2職業災害保險: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請領期限:自「得請領之日」起5年之內行使其請求權。
職業災害給付 被保險人罹患職業傷病需門診或住院時,應持由投保單位填發之「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連同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免繳納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之保險醫療費用。
生育給付

請領資格:
(1)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早產的定義:所謂【早產】係妊娠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

  給付標準:
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包括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三十日。
 

填具『生育給付申請書』,需檢附:
(1) 出生證明書或戶籍謄本正本(須載有生母及新生兒專欄記事)
(2)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3) 存摺封面影本

傷病給付

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
(2)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給付標準:
(1) 普通傷病及普通疾病: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前後合計共為一年。
(2) 職業傷病及職業病: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但以一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二年。
  填具『傷病給付申請書』,需檢附:
(1) 傷病診斷書
(2) 存摺封面影本
失能給付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

  給付標準:
勞保失能給付係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失能項目、失能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
  填具『失能給付申請書』,需檢附:
(1)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2) 經醫學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3) 存摺封面影本
本人死亡給付
請領資格:
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其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請領喪葬津貼。
遺屬津貼: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津貼。
(2)受領遺屬津貼順序如下:(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5)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姊妹。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6個月之養子女而言。養子女不得請領生身父母之遺屬津貼。
遺屬年金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3) 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4) 受領遺屬年金順序如下:(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之孫子女(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標準如下:
喪葬津貼
(1)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
(2) 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資請領10個月喪葬津貼。 遺屬津貼。
(1)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發給十個月。
(2)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發給二十個月。
(3)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發給三十個月。
(4)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一律發給四十個月遺屬津貼。
遺屬年金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3) 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3,000元者,按新臺幣3,000元發給。
(4) 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填具『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需檢附:
(1)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2) 被保險人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
(3) 請領人之現住址戶籍謄本
(4) 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但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5) 以「受被保險人扶養」申請者(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事實之相關文件。
(6) 請領人為居留於國內之外國人,應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出入境許可證影本。
(7) 存摺封面影本
家屬死亡給付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按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

  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標準如下:
(1) 父母、配偶:3個月
(2) 子女-年滿十二歲者:2.5個月
(3) 子女-未滿十二歲者:1.5個月
  填具『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需檢附:
(1) 戶籍謄本(正本)(應載有被保險人及死者之專欄記事,並載明死者死亡日期。如死者為養子女時,並應註明申請收養及登記日期)。
(2)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 被保險人為居留於國內之外國人,應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出入境許可證影本。
(4) 存摺封面影本
老年給付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
(1) 老年年金給付
(2) 老年一次金給付
(3)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請領資格:
老年年金
(1)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請領年齡自民國107年起逐步提高)
(2) 年滿65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而併計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後已滿15年者。
(3)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老年一次金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請領年齡自民國107年起逐步提高)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1)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給付標準:
老年年金:依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
(1)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2)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老年一次金
(1)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2)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3) 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1)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2)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3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3) 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填具『老年給付申請書』,需檢附:
(1) 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明相關文件。
(2) 符合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退職者,須另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3) 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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