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路權宣導

貳、車道使用

一、靠右行駛: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5 1

二、不得駛出路面邊線(白色實線,線寬 15 公分)

() 汽車在單行道行駛時,應在快車道上按遵行方向順序行駛,劃有路面邊線者,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依據: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6

2. 路面邊線規定詳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條。

()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7 條第 1 項第 4 款。

()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8 條第 1 項第 5 款。

三、慢車道行駛: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白色實線,線寬 10 公分)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

依據: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5 條第 2

2. 快慢車道分隔線規定詳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83 條之 1

準備轉彎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4

1.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 3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

2. 使用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 30 60 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理由:為防止四輪以上汽車以轉彎為由,持續在慢車道上行駛,致第 102

條第 1 項第 4 款「…右轉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慢車道」之條文形同虛設,所以法條修正為「準備轉彎」,並配合第 102 條修正為 30 60 公尺前換入慢車道。

四、轉彎專用車道: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8 條第 2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

五、變換車道應讓直行車先行

() 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7 條第 2 項。

() 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8 條第 1 項第 6 款。

六、機車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車道。

() 已劃分快慢車道的道路:

1. 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第 1 項主文

2. 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第 1 項第 2

() 未劃分快慢車道的道路,機車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得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第 1 項第 1 款。

七、車道縮減行駛規定:汽車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優先順序如下:

(一)直行車道之車輛優先通行。

(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車輛先行。

(三)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8 條第 1 項第 4

八、避讓: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

應下列方式避讓行駛: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

九、轉彎:應依標誌、標線、號誌及規定車道行駛。在設有分隔島劃分快、慢車道,除另有規定外,不可在在快車道上右轉彎。

依據: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6 款。

 

說明:1. 左轉彎: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5 款:

一.使用慢車道左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 30 60 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二.左轉彎應距交岔路口 3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

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2. 右轉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4

一.使用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 30 60 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二.右轉彎時,應距右轉車道或慢車道,交岔路口 3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

十、交岔路口路權(一)有行車管制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路口,依

其燈光號誌或指揮行進。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左轉時要讓對向直行車先行。紅燈可以右轉時

,要讓橫向直行車先行。)

依據: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1 款。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第 1 項第 7 款。

(二)無號誌交岔路口

1. 幹道與支道:設有「停」、「讓」標誌、標線或閃光號誌劃分幹、支道者,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無論幹道車轉彎或直行,支道車均應禮讓。

     2. 路口車道數(判斷幹支道)

(1)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道之無號誌交岔路口,以車道數較多者為幹道,車道數少者為支道。

(2)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2 項。

3. 車輛行向判斷原則:無行車管制號誌路口如未劃分幹、支道且車道數相同者: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 項第2

(1)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2)同為直行或同為轉彎車者,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andy1689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