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牌照稅
服務對象
1、 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所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車為限。(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身分證等證明文件應屬同一人所有,且均未逾期,身心障礙手冊、車籍與戶籍地址均須一致)。
2、 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法取得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須為同一本戶口名簿之成員或於同一地址辦理分戶設籍,且有親屬關係,並不得作營業使用,車籍與戶籍須一致)。
使用牌照稅法
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以:「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
申請注意事項
(一)經核符合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如事後有改變用途或轉讓等不合免稅要件情形時,應由免稅申請人向車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二)身心障礙者或車主死亡,應自死亡之次日起恢復課稅。
(三)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應設同一地址內,任何一方遷離原戶籍,未在稅捐處通知後一個月內遷回者,將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四)身心障礙後續鑑定日期逾期,未在稅捐處通知期限內補件者,將自後續鑑定之次日起恢復課稅。
(五)戶籍地址已遷離原申請免稅地址,與車籍登記地址不同,未在稅捐處通知後一個月內將戶籍遷回者,將自戶籍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應備表件
(一)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
1.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印本。
2.駕駛執照正反面影印本。
3.行車執照影本。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車輛所有人私章。
(二)無法取得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
1.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印本。
2.行車執照影本。
3.戶口名簿影本。
4.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私章。
5.同一戶籍具有親屬關係之駕駛人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
(三)以上均請檢附證明文件正本,驗後發還。
汽車牌照稅過期罰則:
1.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逾規定徵稅期間繳稅者,每逾二日按其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逾三十日為止,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2.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3.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經查獲之交通工具,主管稽徵機關應責令補稅領照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一條係規定臨時牌照及試車牌照之領用,應納稅額之計算日期間等規定)。
4.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款一倍之罰鍰。
5.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責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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