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外國駕照換領本國駕照
應備證件:《須於入境之翌日起1年內辦理》
o A. 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
o 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
o 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1年以上之證明。
o 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1年以上之居留證明或有效期間1年以上之入出境證件,但自 中華民國94年1月1日 起,應檢附1年以上之居留證明辦理。
o B. 本人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1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白或彩色照片3張,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o C. 護照正本及影本。
o D. 正式有效期限內之外國駕照正本及影本 (須申請驗證)。
o E. 經體檢合格之汽(機)車駕駛執照申請書。
規費:
o 規費:駕駛執照規費新台幣200元。
注意事項:
o A. 駕駛執照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國內公證人驗證。
o B. 大陸地區所發駕駛證,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大陸地區人民並應經筆試合格後,方得換領我國駕照。
o C. 香港或澳門所發駕駛執照,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o D. 其他國家或地區所發駕駛執照,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或經外國駐華使領館、經外國政府或地區授權
並經我國外交部同意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之外國駐華機構之驗證。
E. 依據交通部函示規定,持有互惠國政府所發有效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換發我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之處理原則為:「若其持有之駕駛執照
核發國對機器腳踏車未依排氣量或馬力數分級,則同意依前開規則規定得以換領我國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如同時檢具大型重型機
器腳踏車32小時以上但未滿43小時之駕駛訓練證明者,得換領有限制駕駛汽缸總排氣量未滿 550立方公分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但如同時檢具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43小時以上之駕駛訓練證明者,得換領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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