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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

疑義解答

一、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之實施日期

行政院已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7項規定,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

二、個人海外所得之範圍

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三、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

為利於計算,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相同,也是分為10類,包括海外之(一)營利所得(二)執行業務所得(三)薪資所得(四)利息所得(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七)財產交易所得(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九)退職所得及(十)其他所得等。

四、那些人之海外所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要件:

(一)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

(二)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五、何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指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六、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門檻

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七、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首先要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600萬元。

個人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未達600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

基本所得額=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

八、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上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可扣除600萬元,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先扣除600萬元後,再就其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 — 600萬) × 20%

算出基本稅額後,再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該差額尚可以海外已納稅額扣抵;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小於上開差額時,始按不足扣抵數繳納基本稅額。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

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應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

一般所得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

九、海外所得在海外繳納之所得稅可否全數扣抵基本稅額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有限額,其計算如下: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

 

 

(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

×

海外所得

(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

 

十、來臺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其海外所得是否須辦理申報?

來臺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如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工作居留、停留滿183天,即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其海外所得自99年度起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惟外籍專業人士自99年度起如已適用綜合所得稅20%以上邊際稅率,其縱有海外所得,因基本所得額可先扣除60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始須繳納基本稅額,且海外已納稅額亦得申報扣抵,故須繳納基本稅額之可能性應相當低。

十一、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年度

99年1月1日以後給付之海外所得,才要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如果是股票交易所得,所稱給付日所屬年度,指股票買賣交割日之年度;如果是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

十二、98年12月31日 以前申購之境外基金受益憑證於99年度以後贖回,如何計算所得?

應以境外基金受益憑證贖回價格減除申購成本及手續費後,計算所得。但98年12月31日 以前申購之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原始取得成本低於其98年12月31日 之淨值者,得以該日淨值作為基金之申購成本,亦即基金自申購至98年12月31日 之增益,不計入所得課稅。

舉例:某甲於9511以每單位500元申購A境外基金1000單位,981231A境外基金之淨值為每單位750元,某甲於9961向基金公司申請贖回所持有全部A境外基金,每單位贖回價格為850元,手續費為1元,則某甲之A境外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為99,000元。計算如下:

(贖回價格850元-98.12.31淨值750元-手續費1元)×1000單位=99,000

十三、98年12月31日 以前購買之境外上市有價證券於99年度以後出售,如何計算所得?

應以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所得。但98年12月31日 以前購買之境外上市有價證券,原始取得成本低於其98年12月31日 之收盤價者,得以該日收盤價作為該有價證券之申購成本,亦即有價證券自申購至98年12月31日 之增益,不計入所得課稅。

十四、98年12月31日 以前購買之境外未上市股票於99年度以後出售,如何計算所得?

應以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所得。但98年12月31日 以前購買之境外未上市股票,原始取得成本低於其98年12月31日 之淨值者,得以該日淨值作為股票之申購成本,亦即未上市股票自申購至98年12月31日 之增益,不計入所得課稅。

十五、申報海外所得時,可否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個人申報海外之一時貿易盈餘、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及其他所得時,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十六、申報海外所得時,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應如何計算所得額?

申報海外所得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十七、財政部核定有成本及必要費用減除標準者有那些所得?

(一)個人一時貿易盈餘按收入之94%減除成本及費用。

(二)各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三)各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四)土地供他人開採礦石,按權利金收入10%減除必要損耗。

(五)各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六)各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十八、海外財產交易無法提出成本費用者,如何計算所得?

(一)不動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所得額。

(二)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三)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取得之對價為現金或公司股份者,按取得現金或公司股份認股金額之70%,計算所得額。

(四)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取得之對價為公司發行之認股權憑證者,應於行使認股權時,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之70%,計算所得額。

(五)其餘財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十九、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規定

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係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二十、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否從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由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從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故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二十一、海外證券交易所得是否免稅?

現行境內之證券交易所得免稅,係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規定海外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故無免稅之適用。

二十二、例示

 

例1

例2

     例3

海外所得

3,500,000

3,500,000

5,000,000

境內所得:

 

 

 

綜合所得淨額

2,000,000

5,000,000

5,000,000

特定保險給付

0

1,000,000

1,000,000

特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0

1,500,000

1,500,000

非現金捐贈金額

0

500,000

500,000

基本所得額

5,500,000

11,500,000

13,000,000

基本稅額(B)

(基本所得額-600萬)×20%

1,100,000

1,400,000

一般所得稅額(D)

(綜所稅應納稅額-投資抵減)

假設投資抵減=0

277,800

1,250,800

1,250,800

B≦D者,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B>D者,其差額(E)

149,200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C)

 

 

93,250

應繳納之基本稅額

(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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