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稅率.印花稅罰則.印花稅規定
印花稅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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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憑證類目 |
說明 |
稅率 |
貼花義務人 |
第一類銀錢收據 |
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等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
千分之四 |
立據人 |
第二類承攬契據 |
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 |
干分之一 |
立約或立據人 |
第三類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
指設立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土地或房屋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
干分之一 |
立約或立據人 |
第四類買賣動產契據 |
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比如買賣車輛、商品原料….等。 |
每件(新台幣十二元) |
立約或立據人 |
印花稅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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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項目 |
罰則 |
1.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 |
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五至十五倍罰鍰 |
2.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 |
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一至五倍罰鍰。 |
3.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 |
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五至十倍罰鍰。 |
4.印花稅票貼用註銷後揭下重用者 |
照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二十至三十倍罰鍰。 |
5.妨害印花稅之檢查者 |
依刑法妨害公務罪處斷。 |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sp?xdUrl=/wSite/caldel/TaxCalculate4.jsp&ctNode=10776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滯納金、滯納利息試算
【一】營造公司和政府機關簽訂開口契約一年,合約書金額載明實作實算,而公司係在每次工程完工後每次請款,該工程要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貼用1/1000印花稅票,因該工程並未載明合約金額,則可以先行預計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到工程完工後,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應貼之印花稅票或退還溢貼之印花稅額,或者於每次請款時按每次請款金額貼用1/1000印花稅票。
【二】課徵印花稅:
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二)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三)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四)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三】契約書正本已貼花,副本還要貼花:
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其副本或抄本免再貼印花稅票,但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十二條)※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十二條)兩種憑證聯印於一紙或正反兩面,仍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細則第十條)
【四】原約定契約書已貼印花稅票,現已期滿,經約定繼續使用:
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應另貼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十五條)
【五】先開立臨時收據;最後開立正式收據者:
先開臨時收據再開立正式收據,或分次收款先開立分次收款收據再開立總收據,應先行分別貼足印花稅票,俟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金額相等者,正式收據或總收據免再貼印花稅票,其不相等者,應於正式收據或總收據上補足差額,如臨時或分次收款收據未依規定收回貼附者,應照所載全部金額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二十條)
【六】承攬契據必須俟工作完成始能算出金額:
應在書立契據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細則第九條)
【七】農民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一)農民(農、林、漁、牧)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二)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出具之銷貨憑證。(三)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出具之銷貨憑證(印花稅法第六條)。
【八】書立票據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書立收受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所出具之收據,非屬銀錢收據性質,如於該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應免貼用印花稅票。
【九】有些收據是免納印花稅:
薪給、工資收據。
(二)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
(三)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於代收時所具之收據。
(四)義務代發政府款項者,於向政府領款時所具之收據。
(五)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
(六)銷售印花稅票收款收據。
(七)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
(八)農田水利會收取會員水利費收據。(印花稅法第六條)
【十】應納印花稅憑證,保存年限:
於權利義務消滅後應保存二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印花稅法第四條)
【十一】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何時應貼印花: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八條)
【十二】應納印花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處理方式:
可以申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完納後將收據聯粘貼於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上,代替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八條)
【十三】貼用印花稅票如何註銷:
納稅義務人貼用印花稅票後,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方式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印花稅法第十條)
【十四】印花稅票不可用鉛筆註銷及印花稅票經貼用後,不可揭下重新使用:
不可以鉛筆銷花,因易擦拭,無法達成銷花效果,應補行以圖章、墨水筆、鋼筆或原子筆等劃押註銷,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印花稅法第十一條)。
【十五】請問漏貼或漏銷印花稅票,要如何處罰:
(一)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五至十五倍罰鍰。
(二)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一至五倍罰鍰。
(三)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五至十倍罰鍰。
(四)印花稅票貼用註銷後揭下重用者,照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二十至三十倍罰鍰。(印花稅法第二十四條)。
(五)妨害印花稅之檢查者,依刑法妨害公務罪處斷。(印花稅法第二十五條)
印花稅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91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92
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94
印花稅檢查規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