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 23 週一 201310:54
酒後駕車 :(資料來源: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 12月 23 週一 201310:50
和解賠償項目:
和解賠償項目:
1.修車費:依據車禍所造成之實際金額,但如金額太高時就依據車年齡折舊率給付.(但修車費用:要開發票證明.
2工作損失:受害者因此而住院者:可要求工作損失,但要附上公司在職證明證明請假幾天及公司付薪資之銀行轉帳證明.及去年薪資證明,但如失業者或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可依投保薪資分級最低基本工資者(目前為最低17,880元),(去年薪資證明評詁現在薪資之證明是否屬實因如果加薪一次不會加太多金額).(住院者: 須由 醫師診斷書證明甲等此證明必 須蓋 醫師印章及醫院印章)
3精神損失:受傷而未好時依據受傷到完全好時期間之預估付精神損失,如殘廢者:可依殘廢天數之給付.依據薪資二分之一幾付之.(但 須由 醫師診斷書證明甲等此證明必 須蓋 醫師印章及醫院印章)
4醫療器材:因受傷而需要扶助之器材.
5.交通費:指轉診費或複返門診之交通費用.(以計程車之收據或公車或火車或挑運之收據為準.)強制險可理賠,但總金額超過20萬由肇事者自己賠償付款之.
6.看護費用:住院天數醫師證明需要看護者.出院後如果重大傷殘者需要他人扶助時之看護費,但如果是輕傷者出院後無此費用.強制險可理賠,但總金額超過20萬由肇事者自己賠償付款之.
7強制險之理賠金額:一定要有全民健保醫院另自付額之收據或發票20萬以內由強制險理賠,超過20萬未付款之金額部分由肇事者自己付款賠償之.中醫一定要到有健保中醫就診強制險有理賠,,一舨國術館強制險無法理賠要由肇事者自己付款之.
8強制險之理賠:全民健保之另自付額之收據以實支實付型20萬,可分次申請強制險理賠,依受傷程度最高理賠二年之內時間.依據醫師診斷書證明.
9如對方要求明年度之理賠金額時,今年度醫療費先付款,明年度再分期付款之,等二年滿再付最後一次款結清.但是一定要先簽和解書哦!
10以交通裁決所申請肇事證明單,可證明雙方對錯比率,依據對與錯付強制險已理賠外之肇事自付款理賠金額.
11對方無法哷吸已失去生命時 :
一.以受害者現年齡之薪資*平均壽命餘命年齡為月數量=薪資所得計算之.
二1.扶養父母現齡*平均壽命餘命年齡為月數量*每月最低生活費
2.小孩人數*每月最低生活費=金額 *小孩滿20歲為月數量=扶養基金費.
3.配偶者現齡*平均壽命餘命年齡為月數量*每月最低生活費.
【以上二選一計算之】.
一.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依據:內政部社會司國民年金所得未逹一定標準入口網http://napweb.moi.gov.tw/na/home.jsp?mserno=200905310005&serno=200905310005&menudata=NaMenu&contlink=content/apply.jsp&level3=N
二.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依據:內政部社會救助措施http://sowf.moi.gov.tw/10/new10.htm
【以上二選一計算之】
- 12月 23 週一 201310:46
稅務會計
應設置下列帳簿並於使用前逐頁編號,且自81年度起免再使用前送主管稽徵機關驗印。
(一)買賣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存貨明細帳、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二)製造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原物料明細帳、在製品明細帳、製成品明細帳、生產日報表、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三)營建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在建工程明細帳、施工日報表、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四)勞務業及其他各業:日記簿、總分類帳、營運量紀錄簿、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五)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簡易日記簿。
- 12月 23 週一 201310:44
進口貨物稅額計算方法及管制規定
http://web.customs.gov.tw/rate/rate/search.asp
財政部關稅總局
關稅總局稅則處查詢 TEL : 02-25508184
一.完稅價格=離岸價格+運費+保險費
二.進口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率
三.營業稅=完稅價+進口稅*營業稅率5%
四.進口貨物稅額總額=進口稅+營業稅+報關費
http://www.fda.gov.tw/Bgradation_index.aspx?site_content_sn=37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食品管制規定,不小心可會被罰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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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 23 週一 201310:40
會計分錄記帳 一 開發票時二收現時三依據發票金額收客戶支票時四支票到期時銀行乙存帳戶:兌現存入銀行帳戶五.申報營業稅時有留抵稅額是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六.申報營業稅時:應納稅額是銷項稅額大於進項稅額:
一 開發票時
借:應收帳款-客戶名稱
貸:銷貨收入-客戶名稱.發票號碼.
- 12月 23 週一 201310:23
勞工保險給付申請須知:1生育給付2.傷病給付3.失能給付4老年給付5死亡給付
編號
11項目1
資 格
應繳交證件
備註
1.
生
育
給
付
女
性
被
保
險
人
- 生育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 出生證明書正本或戶籍謄本﹝應載明父母姓名及嬰兒出生年月日﹞應檢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之證明書。
- 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會員證。
- 印章。
- 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 參加保險滿180日後早產者。
- 退保或停保期間生產者,不能請領。
- 流產者,夫與妻均不得申請。
- 早產定義:妊娠週數>20週<37週或嬰兒體重>500公克<2500公克。
2.
傷
病
給
付
加保中
- 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 傷病診斷書。
- 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會員證。
- 印章。
- 普通傷病:未取得原有薪資,在住院治療中者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前6個月投保薪資50%)。
- 職業傷病:未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3.
殘
廢
給
付
加保中
- 殘廢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 殘廢診斷書。
- 經X光檢查者,附X光照片。
- 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會員證。
- 印章。
- 傷病治療終止或領取傷病給付期滿,經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審定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者。
- 被保險人領殘廢給付,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工會應予申報退保。
4.
老
年
給
付
備註欄
- 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 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會員證。
- 印章。
- 參加保險年資滿一年者,男性滿60歲,女性滿55歲,得辦理老年給付。
- 男性被保險人年資滿15年者,可提前五年至年滿55歲請領老年給付。
- 被保險人年滿50歲,參加保險年資滿25年者,請領老年給付,計算方式可以不同投保單位,年資併計(若在同一單位之年資合計滿25年不受年齡限制)。
5.
死
亡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 家屬死亡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 死亡診斷書。
- 載有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
- 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會員證。
- 印章。
- 被保險人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
- 給付標準:
(a).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三個月。
(b).年滿12歲子女死亡時,發給二個半月。
(c).未滿12歲子女死亡時,發給一個半月。
受
益
人
- 本人死亡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 死亡診斷書。
- 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
- 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會員證。
- 印章。
- 被保險人因普通或職業傷病死亡者均給與五個月喪葬津貼。
- 遺屬津貼給付標準:
(a).普通傷病死亡者,加保未滿一年給10個月。加保滿一年未滿二年者給20個月。加保滿二年以上者給30個月。
(b).職業傷病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給予遺屬津貼40個月。
- 受領遺屬津貼順序如下:
(a).配偶及子女
(b).父母
(c).祖父母
(d).孫子女
(e).兄弟、姐妹
| 給付項目:(給付業務簡介、給付相關書表及範例) | ||
| 1普通事故保險: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2職業災害保險: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 ||
| 請領期限:自「得請領之日」起5年之內行使其請求權。 |
請領資格: | ||
| 給付標準: 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包括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三十日。 | ||
填具『生育給付申請書』,需檢附: |
請領資格: | ||
| 給付標準: (1) 普通傷病及普通疾病: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前後合計共為一年。 (2) 職業傷病及職業病: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但以一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二年。 | ||
| 填具『傷病給付申請書』,需檢附: (1) 傷病診斷書 (2) 存摺封面影本 |
請領資格: | ||
| 給付標準: 勞保失能給付係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失能項目、失能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 | ||
| 填具『失能給付申請書』,需檢附: (1)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2) 經醫學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3) 存摺封面影本 |
|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其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請領喪葬津貼。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津貼。 (2)受領遺屬津貼順序如下:(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5)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姊妹。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6個月之養子女而言。養子女不得請領生身父母之遺屬津貼。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3) 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4) 受領遺屬年金順序如下:(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之孫子女(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 ||
(1)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 (2) 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資請領10個月喪葬津貼。 遺屬津貼。 (1)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發給十個月。 (2)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發給二十個月。 (3)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發給三十個月。 (4)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一律發給四十個月遺屬津貼。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3) 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3,000元者,按新臺幣3,000元發給。 (4) 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 ||
| 填具『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需檢附: (1)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2) 被保險人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 (3) 請領人之現住址戶籍謄本 (4) 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但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5) 以「受被保險人扶養」申請者(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事實之相關文件。 (6) 請領人為居留於國內之外國人,應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出入境許可證影本。 (7) 存摺封面影本 |
請領資格: | ||
| 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標準如下: (1) 父母、配偶:3個月 (2) 子女-年滿十二歲者:2.5個月 (3) 子女-未滿十二歲者:1.5個月 | ||
| 填具『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需檢附: (1) 戶籍謄本(正本)(應載有被保險人及死者之專欄記事,並載明死者死亡日期。如死者為養子女時,並應註明申請收養及登記日期)。 (2)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 被保險人為居留於國內之外國人,應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出入境許可證影本。 (4) 存摺封面影本 |
|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 (1) 老年年金給付 (2) 老年一次金給付 (3)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 ||
| 請領資格: (1)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請領年齡自民國107年起逐步提高) (2) 年滿65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而併計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後已滿15年者。 (3)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請領年齡自民國107年起逐步提高) (1)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 ||
| 給付標準: (1)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2)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1)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2)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3) 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1)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2)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3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3) 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 ||
| 填具『老年給付申請書』,需檢附: (1) 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明相關文件。 (2) 符合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退職者,須另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3) 存摺封面影本 |
- 12月 23 週一 201310:07
災醫療給付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及請領手續及注意事項及計算方式
